24小时注册热线:13798807172
0769-22329599

信怡服务

联系方式

高级顾问:李先生

手机:13798807172

QQ:

高级顾问:李先生

手机:13798807172

QQ:

企业相册



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新闻政策 > 新闻动态
新闻动态

 

   昨日,《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印发,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、广东省著名商标、广东省名牌产品等称号的我市企业予以奖励。其中企业商标一旦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,可一次性获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、最低不少于50万元的奖励。

  《办法》对奖励条件予以明确界定,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,一是拥有自有商标,或通过许可使用由本市户籍居民注册商标;二是获得中国驰名商标、广东省著名商标、广东省名牌产品、有机产品、绿色食品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(以下统称名牌)一种或以上。

  与此同时,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如果企业获得名牌称号,还可参照《关于完善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的通知》申办“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”,并可享有《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》规定的各项优惠。

  《办法》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,要求“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”。

  我市名牌带动战略已实施四年。2009年,我市出台了《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》,明确指出要“运用公共财政杠杆,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”,对新获得名牌名标的企业按照10万-10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奖励,同时要求各镇街根据本地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目标,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。

  新规聚焦

  奖励标准为5万-100万元

  《办法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,参照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0%计算,按有关标准给予5万-100万元的奖励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新获得有机产品、绿色食品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企业,如属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且享受政策性免税,由行业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,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的奖励。

如果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或以上称号,只实行最高级别的奖励。

  四情形下企业不重复奖励

  《办法》明确,获奖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定的,只予表彰不再奖励;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或商标获名牌认定并受奖励的,如在以后年度再获得较低奖励级别认定,只予表彰,不再奖励。

  对获得有机产品、绿色食品、无公害农产品等称号的企业的奖励,必须综合考虑其认定产品生产规模、经营连续性以及有无事前备案等因素。同时,获奖企业以后年度再有不同产品获得同一奖励级别,或较低奖励级别认定的,只予表彰不再奖励。

  此外,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已按同类纳税额考核,并获得市财政奖励资金的,将不重复奖励。

添加微信 随时联系
客服专员
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
业务咨询
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